依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30條規定,凡是供販售、加工或營業使用的食品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,均須先向衛福部食藥署(TFDA)申請輸入查驗,取得「輸入許可通知」後始得進口。本篇彙整食品報驗最常見的 12 個問題,協助您一次掌握流程、文件與時程。點擊各問題右側的 展開 + 按鈕查看詳細說明。
「食品報驗」是指食品輸入查驗,由衛福部食藥署(TFDA)依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》執行,重點在確認食品的衛生、安全與標示是否符合台灣法規。
報關(向海關申報進口)與報驗(向食藥署申請查驗)是兩道獨立的程序,必須兩邊都完成、食藥署核發「輸入許可通知」後,海關才會放行。一般作業會同步進行,由報關行送進口報單、由報驗義務人或食品報驗代辦業者送查驗申請。
依規定,報驗義務人是進口商本人(即輸入該批食品的業者)。報驗義務人可以自行申請,也可以委託專業食品報驗代辦業者或報關行代為辦理。
拓航(Tophunt)為國際貨運承攬業者,雖不直接申辦食品報驗,但我們會與您指定的食品報驗代辦/報關行緊密配合,確保 BL、Invoice、Packing List、抵達通知等文件即時提供,避免因文件延誤而錯過報驗時點。
需要。依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8條規定,輸入業屬於應登錄之食品業者類別,必須先完成「食品業者登錄」(俗稱「非登不可」),取得登錄字號,才能向食藥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。
要。同一公司首次輸入的食品,應於到達港埠前 20 日內完成產品登錄,並於報關時將「登錄字號」與「產品登錄碼」填入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,方便資料比對。
依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30條規定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免驗。超過上限或供販售、贈品、樣品商業用途者仍須申請報驗,不適用免驗條款。
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 15 日內,或到達港埠後,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(食藥署各港埠辦事處)申請查驗。
建議客戶在船期確認、ETA 明朗時就請報驗代辦先準備文件,並於 ETA 前 5–7 天遞件,避免到港才開始補件,產生超天倉租與滯港成本。
食藥署依產品風險、報驗義務人歷史紀錄與年度查驗計畫,採以下方式查驗。連續輸入合格批次可降級、不合格則升級。
生鮮冷藏食品、冷凍食品因有保存期限壓力,建議事先與報驗代辦業者規劃文件預審,並安排冷藏倉位以防滯留。
實際金額依貨物類別、檢驗項目與配合的代辦業者而異,建議在報價階段一併估算。